馬來西亞‧伊斯蘭神諭刑法
內容簡介
簡介:
為了提醒社會大眾有關伊斯蘭神諭刑法已不適用於這個瞬息萬變的時代和局勢,在1995年伊斯蘭姐妹組織決定出版這本書,向社會大眾闡述她們不一樣的見解。
這本書最關注的課題是:現代文明社會所制定的伊斯蘭神諭刑法如何歧視女性,並違反了伊斯蘭所主張的平等和公正原則。
──再娜.安華(Zainah Anwar)
獨立以來唯有兩個時期──1993年和2002年,華人曾經稍為關注過伊斯蘭教義。當時回教黨(泛馬伊斯蘭黨)先後在吉蘭丹與丁加奴州兩個州議會通過伊斯蘭神諭刑法,引起了全國人民的關注。
這一系列伊斯蘭書籍的出版,印證了我們的努力與善意,借重溫伊斯蘭法在我國上演的歷史事故,讓我們循伊斯蘭姐妹組織的腳步走去,去看清楚伊斯蘭或可蘭經或聖訓裡,對法律、人權、民主、平等與公正等現代化社會不可或缺的組成因素,給了我們怎樣的信息和啟示。
──劉鑑銓
目錄:
第一章 伊斯蘭姐妹呈交給首相的備忘錄
第二章 伊斯蘭神諭刑法(Hudud)的各種觀點
第三章 聯邦政府的立場
第四章 學術界的看法
第五章 總結
第六章 后記
內文摘錄:
給首相的信
25/12/1993
尊貴的首相拿督斯裡馬哈迪醫生:
祝您平安,愿真主的仁慈降福于你!
我們──伊斯蘭姐妹組織全體成員,借這封信表達我們對1993年11月25日通過的“1993年吉蘭丹州伊斯蘭教律刑事法案(II)”的深切關注。此法案由36位州議員一致通過,包括兩位國陣州議員。
1. 吉蘭丹法典(The Kelantan Code)
此法典有幾處內容歧視馬來西亞女性,其中包括:
◎ 在條文46(2)中通奸罪的先決條件;
◎ 在條文41(1)中否定女性作為目擊証人的資格;
◎ 在條文14和15中,丈夫可以通奸罪(zina, al-li'an)為終止婚約的理由,無論這項指控是否正確;
◎ 在條文2(i)和62中規定女性死亡或受傷所獲得的撫恤金(diyat)應該是男性所獲賠償的一半。
此法典尚有其它有問題的內容,包括:
◎ 對叛教者施以死刑;
◎ 沒有明確指示的情況,如:
‧受害人的宗教信仰有別於該刑事案件的原兇;以及/或者
‧該罪案的証人並非穆斯林;以及/或者
‧幫兇的宗教信仰不同;
◎ 此法典和刑事法典條文有關連。此法典和聯邦刑事法在刑事內容上有相似之處,即在兩種法律都可實施的情形下,可能會造成雙重傷害(double jeopardy)。
吉蘭丹法典的制訂者已經表明在此法典之下被判罪的人士將不會在刑事法典之下以同等罪行再審;但他們已經清楚闡明,如果根據吉蘭丹法典無法為嫌犯定罪,還是可以用刑事法典來採取法律行動。
支持吉蘭丹法典的人強調,嫌犯未必會受到雙重懲罰,而是因同一宗案件而兩次受審。(先決條件是以伊斯蘭教律無法定罪之後)。但,這還是雙重傷害。我們並不清楚這些支持吉蘭丹法典的人是否能夠代表執行刑事法典的人士說話,也不清楚執行刑事法典的人是否會受制於前者有關二度受審的解釋,這還是一個模糊不清的問題,從中也顯示出吉蘭丹法典所引發的雙重傷害問題。
神諭刑法(hudud)條文是出自法學家的意見(即伊斯蘭法學家或fuqaha)。法學家透過詮釋方法〔創制演繹(ijtihad),類比推理(qiyas)〕架構起來的見解通過法律程序再經過公議(ijma';或法學家們在某個特定時期和地點之下所達成的共識(但是,此共識並非一致的),或採納多數人的意見(jumhur),爾後再予以認同。而這些都是人為的程序,並非上天的指令。
在州議會通過這項法令之前,鼓吹這項法典的人士其實早已判定那些反對者為叛教人士(參閱《新海峽時報》19/10/1993)。事實上,在法庭之外做出這些不友善的指責,只會讓人更有理由去置疑這些法律的可行性。
2. 傳統伊斯蘭教律和當代馬來西亞社會
我們生活在一個多元的社會裡。從1957年以來,馬來西亞在英明領袖們的領導下,在今天的世界中佔有一席之地。我們已經在我們的社會中建立起包容、尊重他人以及穆斯林女性解放的文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穆斯林女性解放和伊斯蘭的文明啟迪是一致的。沒有任何一個自稱為穆斯林國家中的女性可以享有和馬來西亞女性一樣的行動自由、結社自由和教育自由。
實行穆斯林刑事法對女性以及整個社會所產生的沖擊在其它穆斯林國家已具先例。無論出發點是如何的好,在實際執行伊斯蘭教律時,總難免出現問題和偏差。
馬來西亞實在沒有必要承受其它國家所面對的廣泛批評,而這些批評都是來自現代穆斯林和世界各地伊斯蘭人權法學家。這個法律一旦實施,強暴案的受害人將因為無法找到4名男性目擊証人而面對控訴。被扣留的女性在等候審訊時也經常遭人侮辱或虐待。令人擔憂的是,傳統伊斯蘭教律的條例與上述相似,也勢必造成類似的事件發生。
我們要問的是:既然伊斯蘭教律完全是信徒和上蒼之間的事(Haqq Allah),身為人類的我們是否應該堅持實施hadd law¹?
目前的刑事法典條文〔在伊斯蘭裡可以被列為酌定刑(ta'azir)〕已經適用於馬來西亞,而且其中也沒有和伊斯蘭信仰相抵觸。
3. 2020宏願,伊斯蘭現代化和伊斯蘭教律的再思
我國朝向工業化國家的目標是為了一個完全現代的現代馬來西亞文化。2020宏願已經把這點清楚勾畫出來。一個真正現代化的馬來西亞必須以現代伊斯蘭文化為中心。
強制實行舊傳統的伊斯蘭法,如吉蘭丹法典,根本不切合可蘭經中的實現現代化社會司法。那些引用過時伊斯蘭教律的人只不過是嘗試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盡量去詮釋他們所理解的那一套可蘭經。
現在的我們應該要比我們的先祖們做得更好,事實上這是我們責無旁貸的責任。
現代世界裡的種種巨變讓這一代的人有機會以前人所做不到的方式去了解和實踐伊斯蘭教義。這些巨變讓這個年代的文明穆斯林有前所未有的機會試去探索伊斯蘭中本質又具普世性的一面。特別是在我們努力的過程中,我們必須盡量以一種更全面和公正的方法來詮釋伊斯蘭的社會司法和概念,而不是再套上各種限制和條件,甚至連早期伊斯蘭文明中最卓越最先進的思想家也不例外。
4. 建議
因此,身為穆斯林女性,伊斯蘭姐妹組織要求在解決上述問題之前,聯邦政府應該暫緩授權實施吉蘭丹法典。我們呼吁
1. 檢討該法典所依據的法學觀點之合法性(legitimacy)和合理性(acceptability);
2. 嚴格審核該法典所依據的法學觀點是否歧視女性,而且是否符合目前開明和進步的伊斯蘭社會司法概念;以及
3. 在通過實施該法典之前,詳細考慮一下該法典的可行性以及對我們多元化社會可能造成的沖擊。
隨函附上:
1. 我們在該法案(即上文所述的法案)中所呈交的報告,並於1993年11月10日在策略與國際研究中心(ISIS)論壇中被提出來討論,題為《女性與1993年吉蘭丹伊斯蘭教律刑事法案(II)》;
2. 附加女性作為證人、撫恤金和叛教的資料;
3. 針對該議題的相關剪報(選擇性);以及
4. 我們伊斯蘭姐妹組織的小冊子。
我們誠心希望您能慎重看待此事,並謝謝您的注意。
平安。
伊斯蘭姐妹敬上。
阿米娜瓦都(Amina Wadud)
羅絲伊斯邁(Rose Ismail)
阿斯奇雅亞當(Askiah Adam)
莎碧雅阿末(Salbiah Ahmad)
諾拉妮奧斯曼(Norani Othman)
莎麗法朱麗亞阿杰夫利(Sharifah Zuriah Al-Jeffri)
拉絲達阿都拉(Rashidah Abdullah)
再娜安華(Zainah Anwar)
注:¹固定刑罰,即被判死刑的強姦罪。
為了提醒社會大眾有關伊斯蘭神諭刑法已不適用於這個瞬息萬變的時代和局勢,在1995年伊斯蘭姐妹組織決定出版這本書,向社會大眾闡述她們不一樣的見解。
這本書最關注的課題是:現代文明社會所制定的伊斯蘭神諭刑法如何歧視女性,並違反了伊斯蘭所主張的平等和公正原則。
──再娜.安華(Zainah Anwar)
獨立以來唯有兩個時期──1993年和2002年,華人曾經稍為關注過伊斯蘭教義。當時回教黨(泛馬伊斯蘭黨)先後在吉蘭丹與丁加奴州兩個州議會通過伊斯蘭神諭刑法,引起了全國人民的關注。
這一系列伊斯蘭書籍的出版,印證了我們的努力與善意,借重溫伊斯蘭法在我國上演的歷史事故,讓我們循伊斯蘭姐妹組織的腳步走去,去看清楚伊斯蘭或可蘭經或聖訓裡,對法律、人權、民主、平等與公正等現代化社會不可或缺的組成因素,給了我們怎樣的信息和啟示。
──劉鑑銓
目錄:
第一章 伊斯蘭姐妹呈交給首相的備忘錄
第二章 伊斯蘭神諭刑法(Hudud)的各種觀點
第三章 聯邦政府的立場
第四章 學術界的看法
第五章 總結
第六章 后記
內文摘錄:
給首相的信
25/12/1993
尊貴的首相拿督斯裡馬哈迪醫生:
祝您平安,愿真主的仁慈降福于你!
我們──伊斯蘭姐妹組織全體成員,借這封信表達我們對1993年11月25日通過的“1993年吉蘭丹州伊斯蘭教律刑事法案(II)”的深切關注。此法案由36位州議員一致通過,包括兩位國陣州議員。
1. 吉蘭丹法典(The Kelantan Code)
此法典有幾處內容歧視馬來西亞女性,其中包括:
◎ 在條文46(2)中通奸罪的先決條件;
◎ 在條文41(1)中否定女性作為目擊証人的資格;
◎ 在條文14和15中,丈夫可以通奸罪(zina, al-li'an)為終止婚約的理由,無論這項指控是否正確;
◎ 在條文2(i)和62中規定女性死亡或受傷所獲得的撫恤金(diyat)應該是男性所獲賠償的一半。
此法典尚有其它有問題的內容,包括:
◎ 對叛教者施以死刑;
◎ 沒有明確指示的情況,如:
‧受害人的宗教信仰有別於該刑事案件的原兇;以及/或者
‧該罪案的証人並非穆斯林;以及/或者
‧幫兇的宗教信仰不同;
◎ 此法典和刑事法典條文有關連。此法典和聯邦刑事法在刑事內容上有相似之處,即在兩種法律都可實施的情形下,可能會造成雙重傷害(double jeopardy)。
吉蘭丹法典的制訂者已經表明在此法典之下被判罪的人士將不會在刑事法典之下以同等罪行再審;但他們已經清楚闡明,如果根據吉蘭丹法典無法為嫌犯定罪,還是可以用刑事法典來採取法律行動。
支持吉蘭丹法典的人強調,嫌犯未必會受到雙重懲罰,而是因同一宗案件而兩次受審。(先決條件是以伊斯蘭教律無法定罪之後)。但,這還是雙重傷害。我們並不清楚這些支持吉蘭丹法典的人是否能夠代表執行刑事法典的人士說話,也不清楚執行刑事法典的人是否會受制於前者有關二度受審的解釋,這還是一個模糊不清的問題,從中也顯示出吉蘭丹法典所引發的雙重傷害問題。
神諭刑法(hudud)條文是出自法學家的意見(即伊斯蘭法學家或fuqaha)。法學家透過詮釋方法〔創制演繹(ijtihad),類比推理(qiyas)〕架構起來的見解通過法律程序再經過公議(ijma';或法學家們在某個特定時期和地點之下所達成的共識(但是,此共識並非一致的),或採納多數人的意見(jumhur),爾後再予以認同。而這些都是人為的程序,並非上天的指令。
在州議會通過這項法令之前,鼓吹這項法典的人士其實早已判定那些反對者為叛教人士(參閱《新海峽時報》19/10/1993)。事實上,在法庭之外做出這些不友善的指責,只會讓人更有理由去置疑這些法律的可行性。
2. 傳統伊斯蘭教律和當代馬來西亞社會
我們生活在一個多元的社會裡。從1957年以來,馬來西亞在英明領袖們的領導下,在今天的世界中佔有一席之地。我們已經在我們的社會中建立起包容、尊重他人以及穆斯林女性解放的文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穆斯林女性解放和伊斯蘭的文明啟迪是一致的。沒有任何一個自稱為穆斯林國家中的女性可以享有和馬來西亞女性一樣的行動自由、結社自由和教育自由。
實行穆斯林刑事法對女性以及整個社會所產生的沖擊在其它穆斯林國家已具先例。無論出發點是如何的好,在實際執行伊斯蘭教律時,總難免出現問題和偏差。
馬來西亞實在沒有必要承受其它國家所面對的廣泛批評,而這些批評都是來自現代穆斯林和世界各地伊斯蘭人權法學家。這個法律一旦實施,強暴案的受害人將因為無法找到4名男性目擊証人而面對控訴。被扣留的女性在等候審訊時也經常遭人侮辱或虐待。令人擔憂的是,傳統伊斯蘭教律的條例與上述相似,也勢必造成類似的事件發生。
我們要問的是:既然伊斯蘭教律完全是信徒和上蒼之間的事(Haqq Allah),身為人類的我們是否應該堅持實施hadd law¹?
目前的刑事法典條文〔在伊斯蘭裡可以被列為酌定刑(ta'azir)〕已經適用於馬來西亞,而且其中也沒有和伊斯蘭信仰相抵觸。
3. 2020宏願,伊斯蘭現代化和伊斯蘭教律的再思
我國朝向工業化國家的目標是為了一個完全現代的現代馬來西亞文化。2020宏願已經把這點清楚勾畫出來。一個真正現代化的馬來西亞必須以現代伊斯蘭文化為中心。
強制實行舊傳統的伊斯蘭法,如吉蘭丹法典,根本不切合可蘭經中的實現現代化社會司法。那些引用過時伊斯蘭教律的人只不過是嘗試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盡量去詮釋他們所理解的那一套可蘭經。
現在的我們應該要比我們的先祖們做得更好,事實上這是我們責無旁貸的責任。
現代世界裡的種種巨變讓這一代的人有機會以前人所做不到的方式去了解和實踐伊斯蘭教義。這些巨變讓這個年代的文明穆斯林有前所未有的機會試去探索伊斯蘭中本質又具普世性的一面。特別是在我們努力的過程中,我們必須盡量以一種更全面和公正的方法來詮釋伊斯蘭的社會司法和概念,而不是再套上各種限制和條件,甚至連早期伊斯蘭文明中最卓越最先進的思想家也不例外。
4. 建議
因此,身為穆斯林女性,伊斯蘭姐妹組織要求在解決上述問題之前,聯邦政府應該暫緩授權實施吉蘭丹法典。我們呼吁
1. 檢討該法典所依據的法學觀點之合法性(legitimacy)和合理性(acceptability);
2. 嚴格審核該法典所依據的法學觀點是否歧視女性,而且是否符合目前開明和進步的伊斯蘭社會司法概念;以及
3. 在通過實施該法典之前,詳細考慮一下該法典的可行性以及對我們多元化社會可能造成的沖擊。
隨函附上:
1. 我們在該法案(即上文所述的法案)中所呈交的報告,並於1993年11月10日在策略與國際研究中心(ISIS)論壇中被提出來討論,題為《女性與1993年吉蘭丹伊斯蘭教律刑事法案(II)》;
2. 附加女性作為證人、撫恤金和叛教的資料;
3. 針對該議題的相關剪報(選擇性);以及
4. 我們伊斯蘭姐妹組織的小冊子。
我們誠心希望您能慎重看待此事,並謝謝您的注意。
平安。
伊斯蘭姐妹敬上。
阿米娜瓦都(Amina Wadud)
羅絲伊斯邁(Rose Ismail)
阿斯奇雅亞當(Askiah Adam)
莎碧雅阿末(Salbiah Ahmad)
諾拉妮奧斯曼(Norani Othman)
莎麗法朱麗亞阿杰夫利(Sharifah Zuriah Al-Jeffri)
拉絲達阿都拉(Rashidah Abdullah)
再娜安華(Zainah Anwar)
注:¹固定刑罰,即被判死刑的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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