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言論自由是民主政府合法性的泉源。
也是約束政府惡行最有效的機制!
然而,面對仇恨、歧視、猥褻、侵犯隱私的評論與報導,
在尊重言論自由與保障其他價值之間,我們該如何抉擇?
有「美國第十位大法官」之美譽的兩屆普立茲獎得主,
從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詮釋與應用,
探索言論自由的保障從何而來?言論自由的範圍以何處為界?
「人民有言論、新聞與出版的自由,政府不得任意限制或剝奪。」這樣的概念,在今天世界的民主國家,已經成為政治生活中想當然耳、不容挑戰的一部份。而美國國會於1791年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對當代言論自由的思想與實踐發揮了巨大的啟迪效果,且讓美國超越了西歐等其他民主國家,成為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最堅定、最鞏固的國家。譬如,任何尋常百姓的一句話、作家的一則評論、新聞媒體的一篇報導,除非能引發「明顯且立即的危險」,都不該受到任何事前的審查或事後的懲處。政府或公眾人物除非能證明被告蓄意撒謊、或是大意輕忽,否則無法以誹謗陷人於罪。這是1919年的霍姆斯大法官與1964年的蘇利文案留下的兩項重大典範。
然而,如果我們回顧歷史,就會發現當代言論自由的保障其實經過漫長的發展,並非一蹴可幾。「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通過之初並未受到重視,美國仍出現禁止詆毀政府、侮辱國家元首的《反煽動法》。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威爾遜總統通過的《間諜法》禁止任何反戰或「對國家不忠」的言論。之後,美國政府仍然常以事涉國家機密、威脅國家安全等理由,對新聞報導、採訪與評論進行打壓……
《異見的自由》作者安東尼‧路易斯是聲譽卓著的資深司法記者。在本書中,他首先帶領讀者走進「增修條文第一條」誕生的歷史現場,探討美國憲法起草人麥迪遜等建國先賢之所以極力爭取、捍衛言論自由的理由,進而從過去兩百多年來的司法爭議、雙方辯辭,以及一樁又一樁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決當中,探索「增修條文第一條」之立法宗旨,並如何在無數的作家、記者、出版商、異議分子的努力抗爭下,擴大其對人民「思其所欲、言其所思」之權利的保障。
然而,享有「美國第十位大法官」之美譽的安東尼‧路易斯亦強調,言論自由不該無限上綱,而必須與民主社會中的其他重要價值與利益相互調和。譬如,當新聞採訪報導的權利與個人保障其隱私不被侵犯的利益相衝突時,孰輕孰重?法院為了公正的審判,難道沒有權利要求媒體記者公布其消息來源嗎?此外,為了保護弱勢族群而限制仇恨、歧視言論的規範,不該獲得比言論自由更多的尊重嗎?在諸多重大爭議上,路易斯亦表達了對大法官決議有所不同的立場。
透過對思想脈絡的分析與法庭攻防的爬梳,《異見的自由》不僅是對美國憲法精神與言論自由之真諦極為精彩的發揚,幫助我們瞭解到為何「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自由」,亦是對當代社會諸多重大多元、矛盾價值的深刻探討。任何一位關心民主社會能如何透過理性的法律來解決社會衝突、保障基本人權與多元價值的現代公民,皆應詳讀本書。
★★本書中關於「增修條文第一條」之重要立法與判決★★
◎1735年,曾格案:首起保障新聞自由的案件,逐步確立媒體有對政府官員進行批評的自由。
◎1791年,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通過,禁止國會立法剝奪言論與出版自由。
◎1798年,美國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在《維吉尼亞決議案》中指出:「自由檢驗公職人員與公共措施」是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1919年,申克訴合眾國案:霍姆斯大法官指出,言論若有造成明顯且立即的危險之虞,才應受懲處的判決準則。
◎1929,合眾國訴施維默案:霍姆斯大法官在意見書中寫道:「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自由。」
◎1930年,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保障新聞媒體有權利對政府作為、失職和犯行進行批評。在此案之後,確立了新聞報導有免於事前限制的自由。
◎1931年,史通伯格訴加州案:除了言語之外,象徵性言論也受增修條文第一條保護。
◎1941年,布里奇斯訴加州案:大法官布萊克倡議,增修條文第一條的立意在於賦予美國人民比英國在言論自由上更為堅實的保障。
◎1964年,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終止誹謗政府會受罰的歷史。
◎1967年,時代雜誌訴希爾案:高舉「知的權利」的地位凌駕隱私權之上。在文明社會的生活中,必定得有向大眾揭露隱私的必要。
◎1969年,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案:最高法院對鼓吹暴力或犯罪的行為提出新的檢驗標準。除非言論有煽動他人立即犯罪,且有可能促成立即犯罪,否則不得懲罰。
◎1990年,合眾國訴艾希曼案:最高法院裁定《國旗保護法》違憲,因為表達政治立場之自由正是美國憲法意欲保障的自由。
◎2002年,明尼蘇達州共和黨訴懷特案:法官候選人得以公開表達對敏感議題的個人意見。法院政治化即使日趨嚴重,也是我們維護言論自由的體制必須付出的代價。
名人推薦
導讀:林子儀
推薦序:尤美女、陳思穎
推薦序:杭之
附錄: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全文
附錄:歷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序言
第一章:故事的起點
◎1791年12月15號,在必需的最後一州維吉尼亞州批准後,其餘十項增修條文均納入憲法……
第二章:「可憎或可鄙」
◎「這是在公然牴觸自由檢驗公職人員與公共措施的權利,以及人民就此類議題自由交流的權利,遑論自始至終,這樣的交流理應是各種其他權利唯一有效的屏障……」──詹姆士.麥迪遜
第三章:所有的生命都是一場實驗
◎「對事實最好的試煉,是在市場競爭中發揮思想的力量使人接納,而該事實也是人可以安心實現己願的唯一根據……」──霍姆斯大法官
第四章:定義自由
◎「針對公共議題的辯論極可能包含對政府與公家官員的尖銳抨擊,其用詞激烈、苛刻,有時也令人不快。然而這樣的辯論應該不受約束、活躍而開放,這是我國堅決維護的價值……」──布倫南大法官
第五章:自由與隱私
◎「隱私權不僅是個人人身、住所、資料與財產獲得隱蔽的權利……是不受外界干擾的權利,是個人自由選擇如何生活的權利,是免受攻擊、干涉或侵犯的權利……」──方特斯大法官
第六章:媒體特權?
◎「吾人得體認,那就是新聞媒體如同其他機構,必須與各種社會重大利益相互調適。」──布倫南大法官
第七章:恐懼本身
◎「愛國情操正如自由,多少罪愆假其名而行之!這樣的狂熱在每個時代都帶來追捕異端與焚燒女巫者,也是偽善人士最愛的面具,用以粉飾他們缺乏的那種美德。」──鮑金法官
第八章:「另一人的抒情詩」
◎「藝術、文學或科學作品對『性』有所著墨,這本身不是將其排除在言論與新聞自由的憲法保障之外的充分理由。『性』是人類生活強大且難解的動機,自古以來無疑都是引人入勝的主題,也是人類利益與公共關切的重大問題之一。」──布倫南大法官
第九章:「流民與法外之徒」
◎「創立我國政府之先賢深明海外對良知與言論壓迫無度的歷史,無論英格蘭或他國皆然,增修條文第一條即此一認知之確證,其立意乃是避免此類壓迫見於本國。」──布萊克大法官
第十章:我們憎惡的思想
◎「這其中的重大危險在於,我們打著杜絕偏執的名號,最終可能杜絕所有的批評。」──《經濟學人》
第十一章:權益的平衡
◎「政府不可為個人決定他們宣揚政治觀點的支出是否屬浪費、過量或不智。」──最高法院意見書
第十二章:思想的自由
◎「人如果勇敢而自立,也相信民主治理應用自由且無懼的推論所煥發的力量,言論就不可能帶來任何明顯且立即的危險……」──布蘭迪斯大法官
謝辭
註釋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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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歷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序言
第一章:故事的起點
◎1791年12月15號,在必需的最後一州維吉尼亞州批准後,其餘十項增修條文均納入憲法……
第二章:「可憎或可鄙」
◎「這是在公然牴觸自由檢驗公職人員與公共措施的權利,以及人民就此類議題自由交流的權利,遑論自始至終,這樣的交流理應是各種其他權利唯一有效的屏障……」──詹姆士.麥迪遜
第三章:所有的生命都是一場實驗
◎「對事實最好的試煉,是在市場競爭中發揮思想的力量使人接納,而該事實也是人可以安心實現己願的唯一根據……」──霍姆斯大法官
第四章:定義自由
◎「針對公共議題的辯論極可能包含對政府與公家官員的尖銳抨擊,其用詞激烈、苛刻,有時也令人不快。然而這樣的辯論應該不受約束、活躍而開放,這是我國堅決維護的價值……」──布倫南大法官
第五章:自由與隱私
◎「隱私權不僅是個人人身、住所、資料與財產獲得隱蔽的權利……是不受外界干擾的權利,是個人自由選擇如何生活的權利,是免受攻擊、干涉或侵犯的權利……」──方特斯大法官
第六章:媒體特權?
◎「吾人得體認,那就是新聞媒體如同其他機構,必須與各種社會重大利益相互調適。」──布倫南大法官
第七章:恐懼本身
◎「愛國情操正如自由,多少罪愆假其名而行之!這樣的狂熱在每個時代都帶來追捕異端與焚燒女巫者,也是偽善人士最愛的面具,用以粉飾他們缺乏的那種美德。」──鮑金法官
第八章:「另一人的抒情詩」
◎「藝術、文學或科學作品對『性』有所著墨,這本身不是將其排除在言論與新聞自由的憲法保障之外的充分理由。『性』是人類生活強大且難解的動機,自古以來無疑都是引人入勝的主題,也是人類利益與公共關切的重大問題之一。」──布倫南大法官
第九章:「流民與法外之徒」
◎「創立我國政府之先賢深明海外對良知與言論壓迫無度的歷史,無論英格蘭或他國皆然,增修條文第一條即此一認知之確證,其立意乃是避免此類壓迫見於本國。」──布萊克大法官
第十章:我們憎惡的思想
◎「這其中的重大危險在於,我們打著杜絕偏執的名號,最終可能杜絕所有的批評。」──《經濟學人》
第十一章:權益的平衡
◎「政府不可為個人決定他們宣揚政治觀點的支出是否屬浪費、過量或不智。」──最高法院意見書
第十二章:思想的自由
◎「人如果勇敢而自立,也相信民主治理應用自由且無懼的推論所煥發的力量,言論就不可能帶來任何明顯且立即的危險……」──布蘭迪斯大法官
謝辭
註釋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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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第一章:故事的起點
◎1791年12月15號,在必需的最後一州維吉尼亞州批准後,其餘十項增修條文均納入憲法……
第二章:「可憎或可鄙」
◎「這是在公然牴觸自由檢驗公職人員與公共措施的權利,以及人民就此類議題自由交流的權利,遑論自始至終,這樣的交流理應是各種其他權利唯一有效的屏障……」──詹姆士.麥迪遜
第三章:所有的生命都是一場實驗
◎「對事實最好的試煉,是在市場競爭中發揮思想的力量使人接納,而該事實也是人可以安心實現己願的唯一根據……」──霍姆斯大法官
第四章:定義自由
◎「針對公共議題的辯論極可能包含對政府與公家官員的尖銳抨擊,其用詞激烈、苛刻,有時也令人不快。然而這樣的辯論應該不受約束、活躍而開放,這是我國堅決維護的價值……」──布倫南大法官
第五章:自由與隱私
◎「隱私權不僅是個人人身、住所、資料與財產獲得隱蔽的權利……是不受外界干擾的權利,是個人自由選擇如何生活的權利,是免受攻擊、干涉或侵犯的權利……」──方特斯大法官
第六章:媒體特權?
◎「吾人得體認,那就是新聞媒體如同其他機構,必須與各種社會重大利益相互調適。」──布倫南大法官
第七章:恐懼本身
◎「愛國情操正如自由,多少罪愆假其名而行之!這樣的狂熱在每個時代都帶來追捕異端與焚燒女巫者,也是偽善人士最愛的面具,用以粉飾他們缺乏的那種美德。」──鮑金法官
第八章:「另一人的抒情詩」
◎「藝術、文學或科學作品對『性』有所著墨,這本身不是將其排除在言論與新聞自由的憲法保障之外的充分理由。『性』是人類生活強大且難解的動機,自古以來無疑都是引人入勝的主題,也是人類利益與公共關切的重大問題之一。」──布倫南大法官
第九章:「流民與法外之徒」
◎「創立我國政府之先賢深明海外對良知與言論壓迫無度的歷史,無論英格蘭或他國皆然,增修條文第一條即此一認知之確證,其立意乃是避免此類壓迫見於本國。」──布萊克大法官
第十章:我們憎惡的思想
◎「這其中的重大危險在於,我們打著杜絕偏執的名號,最終可能杜絕所有的批評。」──《經濟學人》
第十一章:權益的平衡
◎「政府不可為個人決定他們宣揚政治觀點的支出是否屬浪費、過量或不智。」──最高法院意見書
第十二章:思想的自由
◎「人如果勇敢而自立,也相信民主治理應用自由且無懼的推論所煥發的力量,言論就不可能帶來任何明顯且立即的危險……」──布蘭迪斯大法官
謝辭
註釋
索引
安東尼‧路易斯
美國資深司法記者、兩屆普立茲獎得主。曾長期擔任《紐約時報》特約撰稿人(1969-2001),並陸續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加州大學、伊利諾大學、奧勒岡大學、亞利桑那大學等校任教。自1982年起,在哥倫比亞大學擔任客座教授,講授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與新聞自由。當他於2013年8月以86歲之高齡去世時,《紐約客》雜誌在為他而寫的追悼中將他譽為美國的「第十位大法官」。
1964年時他出版的《基甸的號角》(Gideon's Trumpet)記錄了改變美國司法體制的基甸訴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另著有《十年人物:第二次美國革命》(Portrait of a Decade: The Second American Revolution)、《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