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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律與現代國家概念

出版日期:2004/11/01
出版:星洲日報出版組 / 星洲日报出版组
作者:伊斯蘭姐妹組織
語言:簡體中文
檔案格式: PDF(適合平板)
頁數:142
ID:8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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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簡介:

為了提醒社會大眾有關伊斯蘭神諭刑法已不適用於這個瞬息萬變的時代和局勢,在1995年伊斯蘭姐妹組織決定出版這本書,向社會大眾闡述她們不一樣的見解。

這本書最關注的課題是:現代文明社會所制定的伊斯蘭神諭刑法如何歧視女性,並違反了伊斯蘭所主張的平等和公正原則。

──再娜.安華(Zainah Anwar)


獨立以來唯有兩個時期──1993年和2002年,華人曾經稍為關注過伊斯蘭教義。當時回教黨(泛馬伊斯蘭黨)先後在吉蘭丹與丁加奴州兩個州議會通過伊斯蘭神諭刑法,引起了全國人民的關注。

這一系列伊斯蘭書籍的出版,印證了我們的努力與善意,借重溫伊斯蘭法在我國上演的歷史事故,讓我們循伊斯蘭姐妹組織的腳步走去,去看清楚伊斯蘭或可蘭經或聖訓裡,對法律、人權、民主、平等與公正等現代化社會不可或缺的組成因素,給了我們怎樣的信息和啟示。

──劉鑑銓


目錄:

第一章 伊斯蘭的歷史與社會背景
第二章 伊斯蘭與現代民族國家
第三章 穆斯林社群與當代穆斯林社會
第四章 國家與社會的伊斯蘭化
第五章 現代化世界裡的伊斯蘭教律


內文摘錄:

朝向伊斯蘭化改革:伊斯蘭的過去與現在
阿都拉希阿默安納因姆(Abdullahi Ahmed An-Na‘im)著

這次的演講題目是由研討會主辦當局建議,也就是我最近出版的著作──《朝向伊斯蘭化改革》(Toward an Islamic Reformation,1990年)。不過我需要進一步解釋這個題目。“改革”這字眼讓人聯想到歐洲基督教的宗教改革和宗教世俗化進程。這個名詞其實就等同阿拉伯文裡的“伊斯拉”(islah,意即伊斯蘭改革),我們需要更進一步的闡明這個阿拉伯詞彙的意識。

宗教復興與法律改革

“改革”這個名詞讓人想起十七、十八世紀的歐洲。當時歐洲的公民社會挑戰教會的權威,政教因此分離,不過這並不是我們所謂的“伊斯拉”。對當代宗教和政治運動分子而言,“伊斯拉”並非意指世俗化或宗教社會功能的式微,它指的是宗教復興運動。他們渴望甚至極力嚐試回歸一個理想而正信的伊斯蘭化國家或社群。當代許多渴望回歸原始宗教的穆斯林都有一個共同的心願,“但願我們能回到安穩而輝煌的過去”。他們其實是希望,“或許我們能完成我們想要做的事,我們能實現國家獨立、政治穩定以及文化自主的心願”。

西方人所謂的宗教退隱,或許多認同今日伊斯蘭復興運動(Islamic resurgence)的人所期待的,回歸更堅實可靠但理想化的過去,都無法滿足我們的需求。我們不想,也不能回到過去。我們更不想重蹈歐洲基督教的覆轍。反之,我們必須有我們本身的本土特色,事實上,只要我們能夠以最好的宗教情操和傳統精神來面對今日的理性挑戰,我們還是可以走出一條屬於自己的路。

這個課題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在此,我只能探討一些關鍵性問題,並提出我個人對上述課題的見解和所抱持的立場。但我也必須說明,我的報告所重的是研究方法而非實質的問題。在這種以研究方法為主的探討中,我本身或任何人的看法都不重要,反之,這些事情所引發的議論和聯想,以及人們如何探討相關的課題才是關鍵所在。

伊斯蘭法和社會

為何我的書名和這篇主題演講都在談伊斯蘭法呢?因為我認為,伊斯蘭法和我們應盡的義務以及我們身邊所有的事物都息息相關。身為一位律師,我深信在改變的過程中,法律是重要的中心依據。但我也必須釐清,我所謂的伊斯蘭法以及它在社會中的功能與影響層面。

伊斯蘭法並非專業法律。伊斯蘭法和社會之間的關係向來就是如此錯綜復雜又曲折膠的。它並非直截了當、因果分明的一種關係,一經界定採納,就必然能夠得到我們所想要的任何一種結果。制定與實施伊斯蘭法並不是一個州屬或政府或法律體系所能自行決定的,因為這攸關伊斯蘭法的本質問題。

作為一種實用的法律機制,伊斯蘭法涵蓋了人們生活中的每一個層面──信仰、儀式、倫理規范以及所謂嚴格的法律事務。有鑒於伊斯蘭法這種多面性的本質,因此一個國家是不能隨意制訂或實施此法。伊斯蘭法和社會或“諸多”社會之間的關係是很重要的。世界上許多曾經是或現存的不同穆斯林社會在各方面都截然不同,它們對信仰的詮釋也各有不同。所有穆斯林並非完全一樣,我認為這個事實反映出伊斯蘭健康、積極的一面。因為它顯示了伊斯蘭能夠回應人們的需求、渴望與各別的特質並加以調整適應。但是,除了這些相異性之外,這些社會其實也有某些共通的特質,因為穆斯林普遍上具備一定的共同點。伊斯蘭和伊斯蘭法對所有伊斯蘭社會都有同樣的意義和表徵。

伊斯蘭法與社會之間的關係有史以來就是問題重重,將來也必如此。我們無法改變這種現象,不過偶爾也有些變數,我們最近發現一種叫做伊斯蘭復興的現象。此現象的推動者把不適用的現代想法與概念,一廂情願地投射在伊斯蘭歷史之中,就像我們發現有些人想在現代社會中推行早期伊斯蘭文明中陳腐或過時的體制一樣。其中一個誤用現代眼光來詮釋伊斯蘭歷史的例子就是這些人斷定伊斯蘭向來都認同民主與人權的觀念,他們宣稱伊斯蘭在這方面的醒覺遠早於其它文明。

這些概念其實都無法成立,以歷史的眼光來看也是不對的。伊斯蘭現在和未來都有能力落實並提倡民主與人權。實際上可蘭經的社會精神特質或世界觀抑或倫理道德觀點,特別適合闡述上述這些理念。它以伊斯蘭的語言,在多元化宗教的現代文明社會中倡導這些理念。但是如果說這些概念都是穆斯林首創的,或將這些概念歸入穆斯林歷史經驗之中就不對了。我們必須坦然面對現實。在研究我們的歷史與社會──其中的成敗、問題和成就之時,我們不應一廂情願地沉溺於想像中的黃金時代,想像所有事物都是如此完美,所有穆斯林都是這般誠實和勤奮,公平又公正。歷史告訴我們,其實不然。

我們必須釐清伊斯蘭法在不是清一色穆斯林的伊斯蘭社會裡所扮演的角色。無論是過去或現在,穆斯林都不是時時刻刻表現得像個穆斯林。伊斯蘭確實是穆斯林生活的中心,但是它並不是唯一的依據。身為人類,人們關心的是生活的富足、人身的安全以及本身的福利。而他們發現他們的信仰並不能滿足他們的這些需求。

我們可以從歷史上找到一些佐証,歷史上有一段並不很富有教益的篇章,即伊斯蘭歷史上的混亂時代(al-fitnah al-kubra)。在穆聖離世之後的數十年間,穆斯林們為了爭奪政治和經濟大權,倒戈相向。聖門弟子們(sahaba,穆聖的同伴,甚至是其中最出色的弟子)也彼此分裂、互相爭鬥。此外,繼承穆聖的4位哈裡發(人稱khulafa rashidun或“正統哈裡發”)當中的其中3人,雖然都是穆聖最早的追隨者,也是早期穆斯林社群中最有能力的3位領袖,卻也遭人刺殺。伊斯蘭史上“最好的社群”(即眾所皆知的麥地那社群)中落實最基本的和平轉移權力。在穆聖逝世之後的30年間,絕對專制的君主政體崛起並強大,首先是奧瑪雅王朝(Umayyad),然後是阿拔斯王朝(Abbasid)。這兩個王朝統治了大部分的穆斯林世界超過5個世紀之久。

我在這裡要強調的是,許多課題並不像表面上看起來的那麼簡單,事情絕對不是那麼簡單。因此,我們不應該自欺欺人,以為只要將早期的伊斯蘭歷史重新搬演一番即可。事實上,我們需要做的是參與一項非常詳盡又審慎的進程,重新發現並改革伊斯蘭法的原則,以期找到恰當和有建設性的方式,將其落實在現代社會環境和條件之中。我們必須反思伊斯蘭法,重新發見並重新啟動伊斯蘭法恆長不變的原則,也只有這樣,才能重現伊斯蘭法。我們也必須即時意識到這項任務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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