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釋例範本Ⅴ(釋例二十五至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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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所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 17),於2023年1月1日生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宣布我國將於2026年正式適用,取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保險合約」。
IFRS17規定之會計處理與我國保險業現行之會計處理有諸多不同,不僅影響財務報表報導方式的改變,對財會及精算作業、系統建置、風險控管流程、內部控制相關政策及程序、績效指標與衡量方法等,皆有不同程度之衝擊,預期在適用上將有相當大的挑戰。為協助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因應適用IFRS 17所面臨之挑戰,會研基金會出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號釋例範本》,以適合臺灣實務之釋例,供各界參考,以期順利與IFRS17接軌。
釋例十六 自另一個體之移轉中所取得之保險合約於原始認列之衡量
釋例十七 於企業合併中所取得之保險合約於原始認列之衡量
釋例十八 預期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總額之有系統分攤
釋例十九 用以消除與源自所持有標的項目之財務收益或費用之會計配比不當之金額
釋例二十 適用修正式追溯法之不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群組之衡量
釋例二十一 適用修正式追溯法之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群組之衡量
釋例二十二 保險合約之修改
釋例二十三 辨認保險合約
釋例二十四 自保險合約分離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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